海上拖航实务与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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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海上拖航实务与法律第一节海上拖航合同1海上拖航(Towage)1.1定义:拖船(Tug)利用其动力和设备将船舶或其他被拖物(TheObjecttobetowed)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的海上服务形式。1.2海上拖带方式:l一列式拖带l傍拖或绑拖l顶推1.3我国《海商法》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ContractofSeaTowage)”,不适用于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2海上拖航合同l定义:承拖方(TheTugowner)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由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TheTowParty)支付拖航费(Towage)的合同。l拖航费的

2、计收方法:总包型(Lumpsum)或日租期(DairyHire)。l我国《海商法》:拖航合同应书面订立。6/63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义务3.1.1使拖轮适航、适拖(Towworthy)3.1.1.2为法定义务,包括:l拖轮本身的适航适拖l配备船员l拖曳设备的适航、适拖,应具备合格证书(ThecertificateofTowworthiness)3.1.1.3注意:使拖轮适航、适拖的义务是相对的。l《海商法》第157条:“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3.1.2在约定的时间内起拖l拖轮船长通常应在起拖日期24

3、小时前向被拖方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否则,被拖方有权取消合同或者要求替换拖轮。3.1.3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3.2权利3.2.1收取拖航费6/63.2.2留置权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3.2.3就近港口和地点交付被拖物的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由于非承拖方的原因,拖轮或被拖物不能进入或抵达目的港的,承拖方可在目的地附近地点交付被拖物,并视为已履行合同。4被拖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义务4.1.1使被拖物适航4.1.1.1法定义务,包括:l被拖物本身的适拖,应具备合格的适拖证书l配备船员,如果需要。l如果被拖物上有货物,应合理积载,确

4、保适拖。4.1.1.2使拖轮适航、适拖的义务是相对的l《海商法》第157条:“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4.1.2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被拖物否则,被拖方应按约定支付滞期费。4.1.3支付拖航费6/64.1.4承担与被拖物有关的费用4.1.5被拖物人员的配备和义务应当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4.2权利为承拖方的义务。5有关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5.1起拖前的合同解除l《海商法》第158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负赔偿

5、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拖方应将已收取的拖航费退还给被拖方。l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5.2起拖后的合同解除《海商法》第159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负赔偿责任。”6海上拖航与货物运输的区别《海商法》第164条:“6/6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区别:拖轮和被拖物是否属于同一所有人或经营人。7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关系区别:l被拖物不一样:适拖与处于危险之中l报酬的支付不同:约定与

6、“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原则。海上拖航可能会转变为海难救助(Salvage):如被拖物变为不适航或面临危险时。第一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拖带双方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制度:1.1指挥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前提,指挥航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具体为:l另一方受损失,指挥方应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l6/6指挥方受损失,除非能证明是由另一方的过失引起的,否则不能向另一方索赔。l双方互有过失,指挥方应举证。1.2过失责任原则l有过失方,凡要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应负举证责任。l我国《海商法》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免责事项为:拖轮方的

7、雇员或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时有过失;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1.3合同约定原则l一般合同约定承拖方对被拖方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都不负责任。例:中国拖轮公司的标准拖航合同(StandardformofTowageContract)。l此类条款是否有效?2拖带双方对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海商法》第163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索权。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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