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革新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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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医疗事故的鉴定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双轨制”程序(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在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

2、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启动程序《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分析组织机构(《条例》第21条)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再次

3、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特殊鉴定(中华医学会)1、属于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2、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3、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启动程序《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分析组织机构(《条例》第21条)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特殊鉴定(中华医学会)1、属于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2、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3、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条例》第23条受理机关条例中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

4、“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期限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鉴定程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医患双方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组实行合议制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内容《条例》第31条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完全责任《鉴定暂行办法》主要责任第36条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事故等级医疗建议二、医疗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的特点1、违法行为与过失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的特征——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法律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条例》2条行政法规《条例》5、6条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1、违法

5、行为与过失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_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_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损害事实的本质具有损害后果〈条例〉15条损害事实的特征(1)被损权益的合法性(2)损害行为的补救性(3)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2、损害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6、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甲乙等二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等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等四级医疗事故:3、因果关系(1)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2)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条例〉31条——鉴定〈条例〉49条——赔偿《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二)---(三)---(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

7、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八)---”(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

8、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职务授权紧急避险不能预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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