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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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大连市所属范围内。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实施精准助教助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教;扩大文化、教育的对外交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和奖励优秀教师及学生;扶持贫困教师、学生,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6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一部分和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登记管

2、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教育厅。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自愿捐资;(二)依法管理基金和分配使用基金;(三)配合有关部门奖励市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四)扩大对外文化、教育交流活动,增进国际教育组织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五)宣传优秀教师事迹,弘扬尊师重教社会

3、风尚;(六)团结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各种奖学、助教、教育扶贫等公益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于教育事业;(三)自愿加入本会,并努力工作;(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二)

4、罢免、增补理事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27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自愿向本会捐资;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开展活动建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权利;(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

6、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

7、名。理事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由理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27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

8、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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