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ID:40199477

大小:19.4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5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_第1页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_第2页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_第3页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_第4页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三章民间借贷  第四章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五章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

2、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

3、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六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

4、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第八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应当为公证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融资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二)收集、

5、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  (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  (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

6、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  第十一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民间借贷  第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  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7、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

8、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