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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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发〔1994〕76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现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法定规费,主要指诉讼、公证、律师、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产品质量认证等收费。  第三条 《条例》第七

2、条所称管理性收费,主要指集贸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出租汽车管理、交通监理、福利企业管理、专卖管理、林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无线电管理、建筑施工及规划管理、征地管理以及企业登记、房地产登记、报刊登记、婚姻登记、经济合同签证等收费。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资源补偿性收费主要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主要指养路、公路设施通行、河道养护、机场和车站建设

3、、公用设施使用、环保排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防疫、药检、劳动就业、水电农机、广播电视、殡葬等收费。  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收费,主要指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环保监测、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根据有关行业的要求提供各种专业、专项服务的收费,以及专业技术单位向社会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咨询服务的收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审核收费项目,协同省人

4、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统一制定、发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票据、资金的年审,及时发现和堵塞收费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乱收费行为和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单位和群众的举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

5、审定收费标准,协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  (三)审查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开展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五)查处违反《条例》及本细则价格管理条款的行为;  (六)受理群众和单位对收费问题的举报,处理收费案件;  (七)督促和帮助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收费管理人员。  第九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统的收费管理制度,指导和督

6、促本部门各收费单位收费工作;  (三)培训本系统执收队伍,提高收费工作人员素质;  (四)组织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搞好本系统收费年审;  (五)检查监督本系统收费工作,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收费;  (三)及时足额上缴收费资金和按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  (四)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有关收费的意见,提出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  (五)对收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纪教

7、育,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秉公执法;  (六)进行收费年审的自查自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省会城市、改革试点城市及其它地、州、市、县等均无权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实施的,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从低掌握。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起草过程中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时,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公布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设置行政

8、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全省统一执行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收费单位的省一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限于一个地、州、市、县范围内执行的事业性收费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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