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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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公路条例.txt会计说:“你晚点来领工资吧,我这没零钱。”你看得出我擦了粉吗?虽然你身上喷了古龙水,但我还是能隐约闻到一股人渣味儿。既宅又腐,前途未卜。既宅又腐,前途未卜。你被打胎后是怎么从垃圾桶里逃出来的?史上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不可否认,马赛克是这个世纪阻碍人类裸体艺术进步最大的障碍!苏州市公路条例2007年10月08日15时58分14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公路”苏州市公路条例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苏州市公路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6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公路条例(2007年6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

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4、,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财政、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道、省道规划和本地实际,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路应当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国道、省道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为四级以上公路。现有公路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进行提级改造。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住宅区等建筑群,其外缘

6、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村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  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许可。  第八条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新建、改建

7、公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查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移交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管理。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公

8、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路权等档案。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接管养护单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国道、省道的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施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养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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