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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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全市自然生态资源,切实保护和发展“四个百万亩”,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筑生态保护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定义表述)本条例中的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以及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及其功能,且受到生态保护法律、法规限制而影响经济发展的镇村和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四条(补偿规划)-17-各级人民政府应

2、当将生态补偿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有效推动生态补偿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市级生态补偿规划的基础上,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优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加大区域内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建设水平。第五条(部门职能)市、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补偿标准制定,安排补偿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补偿资金申报、核实,负责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稻田、生态

3、公益林和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开展补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技术指导、服务和管理,参与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申报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负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湿地等保护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生态补偿区域的各项违规违法处置工作。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认定,组织开展补偿区域内的技术服务与管理,参与补偿标准制定、补偿申报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17-市、县级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生态保护区,协助监督区域保护情况,建立生态补偿保护区域的资源档案,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依法查处区域内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4、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态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补偿原则)生态补偿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统筹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第七条(补偿范围)本条例中的生态补偿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生态资源,重点保护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以及水源地保护区等,具体包括:(一)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纳入“四个百万亩”保护和发展规划中的水稻田;(二)经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生态公益林;(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湿地;(四)列入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的水源地保护区。第八条(补偿对象)补偿对

5、象为直接承担自然生态保护责任的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和区镇合一的园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含涉农社区)、农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场)。-17-第九条(补偿标准)市级生态补偿标准由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市(区)扩增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需求,结合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在补偿标准期满后要适时调整。第十条(资金来源)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6、于财政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捐赠、个人捐助及上级专项补助等。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由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资金用途)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偿区域内生态环境水平的日常监督、保护管理和优化提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发展,补贴农民等。第十二条(资金拨付、使用)-17-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补偿对象、资金额度及保护面积、范围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发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资金的拨付管理公开透明。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财政部门方可拨付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

7、,规范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严格补偿资金的分配和发放程序,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补偿申报)生态补偿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每年年初,补偿对象向镇级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材料,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县级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申报生态补偿时,生态补偿对象需提供材料有生态补偿区域的范围、类别和规模,生态补偿责任书(工作责任状),上年生态补偿工作落实情况,上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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