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

ID:40195900

大小:46.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7-25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_第1页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_第2页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_第3页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_第4页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条例无锡市地名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

2、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

3、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

4、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四)严格控制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五)派生地名与原生地名相协调;  (六)地名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谐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标准地名

5、,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  第九条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

6、街;  (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十条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园、苑、公寓等。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第十一条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

7、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第十二条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第十三条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门牌号的编排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