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10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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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分类名称公安公布机关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10-07-30施行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四条公安机

3、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劳务及经营活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第二章登记与办证第六条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

4、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五)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

5、位负责办理。(六)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七)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八)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第九条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第十条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到当地公

6、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及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四)统计

7、暂住人口数据;(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六)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以及侵犯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三条劳动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证明时,应核查暂住证。第十四条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已婚育龄妇女应核查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没有查验证明的暂住人口,应在办理暂住

8、登记、发放暂住证的同时,要求其补办计划生育证明,并通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口颁发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摊位证)时,应核查暂住证。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颁发卫生许可证时,应核查暂住证。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对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有职业、住所、经济来源的暂住人口,应当保证学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第十八条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负责人,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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