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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
2、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
3、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4、议于2005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
5、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
6、进行发明创造并在本省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重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的给予相应奖励。 管理专利工作的
7、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
8、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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