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

ID:40193737

大小:21.79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5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_第1页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_第2页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_第3页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_第4页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8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2007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点的公布、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物保护点,是

2、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不可移动文物: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老字号、手工作坊、工业遗产等反映宁波社会生产发展史的代表性建筑;  (四)反映宁波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成就的代表性建筑;  (五)经调查勘探确认的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  第四条 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3、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投入社会资金。社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投入者的监督。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点的具体保

4、护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点的有关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点比较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乡(镇)和村可以建立保护组织,协助做好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保护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文物保护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开展文物保护点保护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

5、点保护工作中有下列事迹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按照保护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  (二)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点的;  (三)提供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和帮助的;  (四)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使文物保护点免遭破坏和毁损的;  (五)其他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在组织专家鉴定并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会

6、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协商后,确定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  文物保护点确因损毁等原因失去保护价值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鉴定,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取消并公布。  文物保护点确定和取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保护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  在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点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点的建设控

7、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点历史风貌的设施。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文物保护点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点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文物保护点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配合文物行

8、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文物保护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人承担日常保养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点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