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出台问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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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出台问答解释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答:宁波是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一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也拥有众多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史迹等。目前,我市经依法核定公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2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34个,此外,尚有一大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布,作为文物保护点实施保护。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均没有对文物保护

2、点的含义和范围作明确界定,关于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操作条款,使得大量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由于缺乏保养和维护,或者使用不当,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存在不少安全隐患,甚至面临损毁危险;二是一些管理单位和所有人、使用人擅自修缮和装修不可移动文物,且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时未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损害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三是因各类建设工程需要,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改变文物原状,损毁文物本体。上述状况,迫切要求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出台一部适合我市实际

3、需要的专题性地方法规。一、如何界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点应当遵循什么保护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根据《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的规定:“文物保护点”是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公布之前,组织专家鉴定并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协商后,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二、出台实施《条例》,对于加强文物保护点保护有哪些重要

4、条文规定?答:主要有以下条文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保护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 在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点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点历史风貌的设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点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实施单位将迁移或者拆除方案报公布该文物保护点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古文化遗

5、址、古墓葬和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等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确定之前,申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地下文物勘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筑类文物保护点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的可恢复性装修和装饰,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文物建筑及附属文物的安全。四、出台实施《条例》,对于保护责任人来说明确了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加强文物保护点保护,首先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人人保护,人人共享,共同呵护我们的精神家园。因此今后对于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

6、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其次,对于具体保护责任人,依法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谁保护、谁利用、谁管理”的原则,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并在必要时,实施政府救济,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理念。《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文物保护点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三)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人承担日常保养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确实存在困难的

7、,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文物保护点的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 非国有文物保护点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也可以与所有人协商予以置

8、换或者购买。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文物保护点的修缮。 五、出台这部《条例》,对于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具有哪些重要意义?答:《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市新一届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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