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

云南省档案条例

ID:40192334

大小:30.74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5

云南省档案条例_第1页
云南省档案条例_第2页
云南省档案条例_第3页
云南省档案条例_第4页
云南省档案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档案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完全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和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保证档案事业发展

2、的需要。第五条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把集体、个人所有的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有关违法案件;(三)对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

3、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置档案机构,地、州、市、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类档案馆,依照下列规定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一)县级以上综合档案馆按照行政区划负责

4、集中管理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二)专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专门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三)部门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县级以上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立卷、并于次年6年30日前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集中管理。第十条 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开发利用等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逐步实现

5、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档案馆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档案库房。第十一条 各单位整理的案卷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档案馆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二条 涉及地区性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由主办单位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同级档案馆。第十三条 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

6、、文化等活动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重点、珍贵档案和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征集和抢救工作。档案征集抢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在验收时,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各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必须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其档案材料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7、。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以及依法继承或者接受馈赠所取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赠送、交换。需要出售、赠送、交换其复制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以上两款所列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需要出

8、境的,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十八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第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经档案馆批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