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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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即将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该《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地方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主动辞职不能领失业保险金。  【百姓提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  【权威解答】: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不过要注意,失业保险制度只对被动失业且有继续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才提供失业保险救助,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失业保险救助的。新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相联系,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农民工个人不缴失业保险

2、金  【百姓提问】:农民工不需要缴失业保险金吗?  【权威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失业60日内要申领保险金  【百姓提问】:申领失业保险是否有时限?  【权威解答】: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等,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未参医保者按月发门诊补助  【百姓提问】:未参加医保的失业人员是否有补助?  【权威解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月发给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患病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凭证(治疗费、药品费和检查费)后给予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缴费年限在1年至

4、3年的,按上述三项之和的2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元;缴费年限在4年至5年的,按三项之和的3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缴费年限在6年以上的,按三项之和的4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元。取得职业资格证可获补800元  【百姓提问】: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权威解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

5、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领取补助  【百姓提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创业补助怎么领取?  【权威解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金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参加失业保险,可按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控制失业率,安排失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失业保险机构建设。  

7、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州(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地方税务、财政、审计、工商、人事、民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统筹(以下称统筹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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