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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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具体优惠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2011年12月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培训材料之五培训内容一、小型微利企业二、涉农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四、三项利息收入(所得)五、专项保费所得六、节能服务七、非营利组织八、就业九、备案补充通知一、小型微利企业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

2、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

3、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小型微利企业事后报送资料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需提供: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

4、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一、小型微利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

5、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涉农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

6、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涉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

7、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二、涉农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4.薯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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