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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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较多。现结合日常工作中纳税人经常咨询和关注的问题向各位简要介绍如下:  一、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

2、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  二、分类型优惠政策  (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

3、润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

4、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

5、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农、林、牧、渔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6、、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

7、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8、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补充条款: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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