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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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一)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的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人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人。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2、、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

3、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4、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二)农、林、牧、渔业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

5、采集;(7)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已公布,详见本篇附录五。(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

6、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税【2008】46号文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已公布,详见本篇附录六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项目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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