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

ID:40182033

大小:4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_第1页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_第2页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_第3页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_第4页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2、。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监理工作做出评价。第五条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5第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2、有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3、有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4、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监理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其余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5、近三年,企

4、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第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5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九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与招投标或签定监理委托合同。第十条分支机构入渝登记

5、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监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监理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行失效。第十一条获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及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应组建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部。项目拟派监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

6、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十四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5第十五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第一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

7、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承接工程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在渝有参与违法工程监理、非法挂靠、转让监理业务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第十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未经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理活动,可处

8、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第十九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人员、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第二十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的监理活动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送市城乡建委,作为该企业在我市延续备案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城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