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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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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
2、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有资格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
4、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或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
5、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很难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以价格作为评标标准,全部标书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采取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招标、拍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向被邀请投标书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不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意向人必须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招
6、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
7、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必须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三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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