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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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发布时间:2008-1-28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梁保华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

2、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

3、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4、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至少一家设区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  第八条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  第九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

5、,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土地招标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入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竞投入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  (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

6、,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  (六)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标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七)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7、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15%的定金:  (八)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省、设区的市价格、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评标小组从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土地拍卖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县人民

8、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地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地设定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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