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回访督查办法

温州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回访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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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回访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等形式,向监管服务对象或信访举报投诉人,征询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信访投诉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纪检监察回访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有错必纠、上下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纪检监察回访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督查人员主要是各级工商局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基层工商所(

2、队)的纪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抽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为督查人员。第五条纪检监察回访事项(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企业(个体)注册登记、市场名称登记、户外广告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等行政许可行为;(三)有关反映履职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四)《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规定的回访督查事项;(五)其他需要回访督查的事项。第六条 纪检监察回访的对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服务对象和信访举报投诉人。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软件、电子监察系

3、统等提供的资料,确定纪检监察回访对象。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级受理或上级转办的信访投诉件,确定纪检监察回访对象。第七条 纪检监察回访采取直接回访督查和间接回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回访是指回访人员通过走访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服务对象或信访人征询意见。间接回访是指回访人员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服务对象或信访人征询意见。各类回访事项的回访率,县(市、区)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工商所(队)纪检监察员合计不少于20%。回访应填写回访记录表。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4、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第九条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全系统的回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做好市局本级的回访督查工作。第十条县(市、区)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半年度、年度对本系统的回访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系统年度的回访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对纪检监察回访建议无故拖延不办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或所在单位予以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回访制度》(温工商纪〔2003〕5号)同时废止。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和交

5、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能,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体现理性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着力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和谐执法环境,打造阳光工商,树立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的符合约谈要求的案件,在调查基本终结之后处罚告知之前,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就行政处罚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主动听取意见的行为。第三条下列案件应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进行约谈:1、危

6、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和规模较大的无照经营案件;2、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质量案件;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4、无证无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从事经营的案件;5、虚报注册资本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较大的案件;6、当事人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行政处罚可能对整个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件;7、多人存在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涉及公共安全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案件;8、其他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办案机构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四条约谈一般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主持,重大案件或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约谈的,也可以由局领

7、导主持。约谈可以请监察和法规部门负责人同时参加。第五条对进行约谈的案件,在约谈中主持人要重点就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交流,并充分听取以下几方面意见: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及对就具体行政处罚承受力的意见;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被查处后的整改设想及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及办案纪律情况的反映。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拒不接受处罚可能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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