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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0〕27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
2、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划指导,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 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
3、,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培养层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技工院校开设新专业的,应在招生前提出申请,经省教研所组织专家组提出评估意见,报省人
4、力社保厅同意。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专业建设。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坚持产学研结合,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把专业做大、做强,形成优势,办出特色。第三章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九条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与学制、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说明等要素组成,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认真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条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
5、划,可根据地区、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课程和课时的调整幅度应在30%以内。教学计划的调整,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利于加强实习教学,有利于补充或更新教学内容。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课时数比例为1∶1左右。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设选修课程。 实施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技工院校,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应按照培养过程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分段教学、分段进行考核考试并取得相应阶段职业资格证书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开设无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的,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综合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
6、人单位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并参照同类或相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照编制原则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教学业务部门编制,经校务会议同意,报省教研所审核,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确定。因区域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市场变化或重大教学改革等需作调整,课程或课时调整幅度超过20%的,应报省教研所审核,并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学大纲是为教学计划配套的纲要性教学文件,是统一课程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采用部
7、颁或省颁教学大纲。无部颁或省颁教学大纲的,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内容及要求等研究制订,并报省教研所备案。教学大纲应当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课时有所增删和调整的,须经学校教学业务部门批准。实习教学调整时不得减少课时数。 第十五条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当首先选用国家级规范教材和省统编教材。对无国家级与省统编教材的,学校可按教学要求组织编写校本教材,并报省教研所备案。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要抓好教材管理工作,
8、配有专人负责。教材应该在开课前一个学期选定并在开学前备齐,保证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第四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 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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