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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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省各级工商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国家针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网上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以实名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各级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多人共同举报的应当分别注明。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条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经费,从财政安排的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核拨。第四条举报人举报下列经济违法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金:(一)无照经营违法活动。(二)投机倒把违法活动。(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四)商标侵权违法活动。(五)传销活动及直销活动。(六)不正当竞争活动。

3、(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规定可以给予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活动。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违法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二)掌握部分违法活动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违法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三)提供查办线索,未掌握违法活动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的为四级举报。第六条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一)对于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按

4、照《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财行[2003]5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二)其他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额5-6%,3-4%,1-3%,0-1%给予奖励。(三)对举报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或罚没款较少但社会影响巨大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奖励。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二)同一违法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该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

5、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四)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活动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活动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六)参与违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第八条办案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第九条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举报奖励实行审批制度,各

6、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举报奖励金必须报经省局审核同意。(一)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计算拟发奖励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除外)交财务机构。(二)财务机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办案机关拟同意奖励后,应当报省局审核。(三)办案机关报省局审核的材料包括:《举报奖励审批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复

7、印件(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除外)。经上级对口业务机构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对口业务机构会同省局财务机构审核。省局对办案机关上报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材料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核。(四)办案机关应在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之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并由办案机构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办案机构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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