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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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深府办[2002]122号发布日期:2002-12-20执行日期:2002-12-20  《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金的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结

2、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国公民或者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农业、海关、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烟草、酒类、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活动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当事人、假冒伪劣产品申诉案件的投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

3、、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四条 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

4、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

5、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

6、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

7、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

8、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泄露举报秘密的;  (四)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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