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圩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小圩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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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圩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镇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本镇离开常住户口地和外地来我镇居住在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公民。第三条各村、各单位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派出所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镇人口变动的登记工作。(二)会同镇计生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户口登记及管理。第五条工商所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同计生办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在

2、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先审查申办人的《生育证》、《节育手术证》,凡无《生育证》、《节育手术证》者,待其补办或采取节育措施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常住户口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列入常住户口地人口控制指标和现居住地工作质量指标予以考核。第七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5—对个人或集体申请外出的流动人口,须从居(村)民委员会逐级往上申报,由乡镇计生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建档、建卡,登记入册后,发给《五河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八

3、条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月报表制。各村、各单位每月定期将流动人口的出生、怀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情况填写《五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月报表》,逐级上报到镇、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本镇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是:(一)对流入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婚育证明,为外地流动人口换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建立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定期检查流入育龄公民计划生育状况。(三)督促流入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第十条外出的流动人口必须到本镇计生办领

4、取《五河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地进入我镇的流动人口必须持常住户口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流动人口管理站出具的婚育证明。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多的企事业单位要设专兼职干部具体抓。要加强对放长假职工的管理;外出打工的职工要定期回本单位汇报情况,各企事业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双查”活动,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二条—5—外出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与本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

5、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外地进入本镇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与本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第十三条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和饭店、旅社对住宿时间超过三十日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留宿。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流动人口凭《生育证》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第十五条已婚流动人口须落实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每季度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单位出具的

6、节育情况及孕情检查证明。节育措施失败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流动人口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收费对象、标准及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省计生委《关于核定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在本镇范围内申请提供节育、避孕、补救技术服务,申请按规定报销手术费。第十七条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没有《生育证》的,视为计划外环孕,必须就地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现居住在本镇的流动人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7、理站予以处罚:—5—(一)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不按本办法规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交验婚育证明。(二)留宿未按本办法规定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每留宿一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故意为外怀孕、生育者提供躲避场所的,每居住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三)流入本镇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不向本镇计生部门交验或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交验或补签计划生育责任书。(四)流动人口者拒绝落实节育

8、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终止妊娠的,依照《五河县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镇外出的流动人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住户口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罚:(一)流动人口到达现成住地后,未按本办法向常住户口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和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二)外出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单位不与常住户口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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