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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桥镇人民政府文件高政〔2007〕67号签发人:戴爱良关于下发《高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建制村、企事业单位:现将《高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高桥镇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主词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计生局高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31日印发(共印70份)-4-高桥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18周岁至49周岁的女性育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镇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2)不具有本镇户籍,但进入本镇行政区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30日以上的。第三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高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和雇主应设立1—2名计生服务员,并落实有关工资待遇,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导,按照计生服务员管理的人数和年终考核情况,应给予一定
3、奖励,发现计划外怀孕,应积极主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补救工作。(2)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高桥镇计生办,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并将女性育龄人员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本村计生服务员,发现计划外怀孕应及时与村、镇计生部门联系,以便做好补救工作。-4-第四条村级计生服务员在高桥镇计生办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1)及时掌握并登记好本辖区内各单位(农户)外来、外出流动人口详细信息。(2)与本辖区内各单位(
4、农户)签订好计划生育责任书。(3)将辖区内各单位(农户)反馈的信息及时汇总、分类、归档。(4)做好外来、外出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测工作,并免费发放有关避孕药具及宣传资料。(5)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向计生办汇报,并与用人单位、出租(借)房东,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第五条镇政府推行以奖代补政策,鼓励村级计生服务员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每管理一名外来流动育龄妇女的奖励10元,做通工作,去县级以上医院主动落实放环手术的奖励20元,落实结扎手术的奖励50元。第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
5、怀孕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七条-4-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借)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镇计生办每半年对各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以百分考核成绩与应奖励费用总和相乘数对计生服务员进行发放。如发现所在村有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出生,每发生一例扣除该村计生服务员所得奖励费用总数的三分之一,直至扣完为止。高桥镇人民政府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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