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

ID:40177807

大小:4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1页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2页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3页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4页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1〕27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土地管

2、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工作。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可使用集体土地(简称宅基地),用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鼓励联户建房或统一建设农民公寓房,提倡农民集中居住区村民住宅由镇村统一组织代建。其中县城规划控制区、集镇规划区、四大工业片区以及全县范围内因重大项目启动实施的农村村民建房和拆迁安置,由镇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

3、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其他区域的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对象与人数计算办法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宅基地标准为:不满4人户,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住房和生活性附属用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第五条 农村村民户一般由夫妻和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所组成,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由户主提出申请,申报对象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㈠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㈡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㈢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

4、入学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㈣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入伍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㈤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服刑、劳教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㈥家在农村的单位职工,其配偶为农村户口且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补贴的;㈦其他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未成年人不得作为户主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照顾增加1人计算建房户总人口:㈠超过法定婚龄的未婚青年;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㈢已领取准生证的育龄夫妇;㈣有在外地工作的家庭直系人员。 上述对象不累计计算照

5、顾人口。第六条 下列条件的居民可参照农村村民同等待遇享受宅基地。㈠购买城镇户口仍在农村保留承包田的居民;㈡因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或因失地对接养老保险就地农转非的居民。第七条 分户新增宅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㈠一户内有两个以上在原籍定居的子女,其中有的已婚,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的;㈡常住直系人口和政策性照顾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分户后新立户家庭人口不得少于3人。第八条 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㈠出卖、出租房屋或将原有住房赠与他人的;㈡全家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㈢虽然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㈣原宅基地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的,

6、且面积不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㈤已分配公房、享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和住房补贴的;㈥已婚独生子女与父母分户的;㈦因拆迁的农村村(居)民户已被安置的;㈧农民“弃宅进城”,已按政策享受优惠的;㈨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情形。第三章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管理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首先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在征得村(居)委会同意后,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审批表、规划许可意见、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及注销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调整到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当自收到使用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

7、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的,村(居)委会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村(居)委会签署意见送达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自接到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不准予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购买农村村民住房的农村村民,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和标准,已有宅基地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