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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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私有住宅(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对建房用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第五条属下

2、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一)符合分户条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不符合分户条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

3、进行补偿安置的;(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的。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立户必须符合下列条:1、户主须是在册的农村村民,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家庭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一)丈夫与妻子之间;(二)子女与父母之间;(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第九条建房户户内人数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以下人员也可计入户内人口数:(一)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三)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4、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一)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0平方米。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被全部征用后的村民,不再安排生产用房用地。上述宅基地面积按房屋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并包括天井、庭院等用地面积。房前晒场用地进深不得超过六米,宽度不得超过房屋山墙边线。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一)由村民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规划管理站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填写《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本村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并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

5、以公布。(三)村民持本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四)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立户条、户内人口数、申请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向所在地规划管理站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和规划管理站负责进行批后公布。(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八)农村村民建房从用地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三

6、个月内申请验收,合格后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第十三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调整承包土地的,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在新住宅建成后半年内必须完成复垦。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所在地规划管理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后,经所在地规划管理站、

7、国土资源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擅自施工建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以少批多占、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近期内将实施征地拆迁而需停止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予以公布。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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