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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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稳定和扩大就业。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

2、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标。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第三条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8(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四)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六)经市

3、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前提下,为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的资金;(三)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四)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第五条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一)区(县)财政安排的促进本区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二)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8(三)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下拨的用于落实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金;

4、(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列支范围:(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绩效考核奖励及报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公共就业

5、服务机构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援助以及为失业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转。针对8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和为失业人员开展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2009年开

6、始,市、区(县)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就业绩效考核奖励是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管理办法,在年度就业工作综合考核基础上,将各区(县)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纳入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奖励范围。为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定期开展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按照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就业支出项目的决策绩效、执行绩效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对象包括各就业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综合考核进行奖励。(二)失

7、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预防失业补贴、营业税等额补助、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第七条享受上述就业支出项目补贴的对象、资金列支渠道、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执行。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八条8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

8、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第九条对纳入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就业促进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就业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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