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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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16时41分10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

2、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  (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  (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特定政策补助;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  (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4、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省拨各地的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第四章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省财政分配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资金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

5、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九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

6、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

7、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15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鄂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

8、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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