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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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6]3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

2、的资金;(四)专项资金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一)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就业的人员;(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四)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五)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一)社会保险补贴;(二)岗位补贴;(三)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训

3、练补贴;(五)职业介绍补贴;(六)职业培训补贴;(七)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八)一次性再就业补助;(九)劳动力市场建设;(十)《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十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劳务派遣费;(十二)经本级政府或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第七条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须全部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第八条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4、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一)对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舟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造册,季度终了后,持上述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

5、以及招用本企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2、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

6、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4、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舟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体营业执照

7、复印件或就业证明;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据;4、《舟山市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室)首先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公示、审核后,确认其就业,上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同时做好上述材料的复审工作,并及时调阅申请人档案,对需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九条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8、除“4050”人员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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