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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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

2、内容窗体顶部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1-21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

4、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

6、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

7、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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