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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颁布时间:2009-8-5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进一步推动运行监测和行业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
2、作管理,有效、科学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行业管理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部门统计活动,重点负责工业运行监测、典型调查与通信业、软件业、信息化统计及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的生产、经营、研究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统
3、计工作法律法规,在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工作实际,制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信息,做好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统计调
4、查对象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司局,统一核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统一联系和协调与其他单位的统计资料交换;统一对外提供信息服务;统一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
5、调和业务指导,完成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依法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统计规划,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监督和检查统计制度及统计调查项目等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发布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的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
6、技术交流工作。 第七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对统计调查制度及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依法审定、管理、公布、提供和出版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
7、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工作。 第八条统计调查对象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各项统计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本单位统计活动,及时、如实填报本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并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8、送各项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 (三)对本单位经济运行和经营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惩; (五)负责并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统计机构及其统计工作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等权利,并负有及时填报统计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等义务,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 第十条行业协会(含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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