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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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政策法规考核部分】(一)重点工作部分(基本分60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按月考核,以“省局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为基础,核对后根据分局通报数据进行考核。各税源管理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累计平均税负率(剔除进出口企业)低于全局平均水平且比上年同期下降的,或虽高于全局平均水平但连续2个月比上年同期下降的,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15分;比上年同期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3分,最多加15分。相关单位发生上述情况分别扣(加)单位主要负责人3分。2、商贸企业增值税风险管理。按照分局商贸企业增值税风

2、险管理的要求,根据模型监控提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预警指标异常的企业,管理员应在企业申报结束后按规定流程填制《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并通知企业自查。要求企业在下个申报期内针对提出的税收管理风险点限期作出解释或整改,管理员应对企业异常指标进行核实。未发《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或未对企业异常指标进行核实的每户次扣相关责任单位3分,最高扣15分。3、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根据企业的季度申报数据,对低于分局日常风险管理预警指标的纳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管理员在季报后发现指标低于分局风险管理标准的,应按规定流程初步审核企业相关指标,填制《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并

3、通知企业自查。要求企业在下个申报期内针对提出的税收管理风险点限期作出解释或整改,管理员应对企业异常指标进行核实。未发《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书》或未对企业异常指标进行核实的每户次扣相关责任单位3分,最高扣15分。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核算辅导完成情况。(1)各税源管理单位对分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核算辅导未按时间任务要求完成的,每户次扣责任单位1分,最多扣3分。未完成任务扣单位主要负责人1分。(2)各税源管理单位累计补税金额达到分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核算辅导企业其自行申报税额1.5%的,每超过0.1%加3分,最多

4、加15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亏损企业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换算后视同补税金额比照考核。(3)各税源管理单位补税户数达到分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增值税核算辅导企业全部户数75%的,每超过5%加2分,最多加10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亏损企业调增户数视同补税户数比照考核。5、ISO内审。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在内审检查中被省、市、分局认定为不合格项的,每项次扣责任单位3分,最高扣15分,同时扣单位主要负责人2分;在内审检查中被省、市、分局认定为观察项的,每项次扣责任单位1分,最

5、高扣5分,同时扣单位主要负责人1分。同一性质的问题同一年度重复出现的加倍扣分。(二)零负申报管理部分(基本分10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按月考核,考核标准控制在18%以内,以“省局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为基础,核对后根据分局通报数据考核。各税源管理单位零负申报率(剔除进出口企业,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免税企业、温州报业集团、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和清算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企业)当月未达标的,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低于16%,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税源管理单位1分,最多加3分。相关单

6、位发生上述情况分别按职能分工扣(加)分管科、所长1分。分局未达(达)到市局考核目标扣(加)税政科2分。2、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按季通报和考核,考核标准应控制在30%以内,以“省税收征管辅助系统”数据为基础,核对后根据分局通报数据考核。各税源管理单位企业所得税当季零负申报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所得税当季零负申报率低于25%,每降低2个百分点加税源管理单位1分,最多加3分。(三)税收规范执法及工作质量部分(基本分10分)1、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过错行为比例。相关税源管理单位每发生一条次执法过错行为的扣1分,最多扣3分;

7、无差错的加2分。相关单位发生上述情况分别按职能分工扣(加)分管科、所长1分。分局未达(达)到市局考核目标扣(加)税政科2分。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到期税源管理单位未及时办理CTAIS2.0转正操作手续的,每户次扣责任单位1分,最多扣3分。(2)小规模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税源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的,每户次扣责任单位2分,最多扣10分。税源管理单位规定期限内未对达标企业在CTAIS中办理《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手续的,每户次扣责任单位3分,最多扣15分。

8、3、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税源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税政科报送结果(其中包含初审不符退回重办的时间),完成率达到100%的,税源管理单位加1分。逾期完成或发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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