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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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财金〔2009〕33号 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推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和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

3、会计核算工作。对专项资金监督和核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专项资金每年初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拨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进程,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上市申

4、请得到证监会受理或核准,分阶段对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成功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给予有贡献的专业机构一次性奖励。(三)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股权集中登记管理及其企业培育、上市推进工作的支出。(四)用于企业上市推进和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训辅导等费用,及各地州市上述费用的适当补助。(五)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设备购置费、专家咨询费、审计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六)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正式上市挂牌后,给予相关上市推

5、进机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 根据企业上市不同阶段和上市推进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在第五条使用范围内进行控制使用。各部分资金余额之间可调配使用,当年资金余额可结转使用。第三章   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或奖励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三)银行信用较好;(四)入选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五)企业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受理或者核准;(六)上市公司成功发行新股、公司债、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等。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企业的报批程序:(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

6、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经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和当地上市推进机构提出意见,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提出资金支持和奖励方案。(三)自治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支持和奖励方案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

7、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四)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五)入选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证明。(六)上市公司成功发行新股、公司债、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经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年度终了请自治区审计厅或委托中介机构对

8、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做专项资金使用及使用绩效的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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