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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承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2-3-716:41:27 返回冀金办〔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 省中小企业局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和已设公司的重新审核,根据国家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试点审批及公司设立第一条 县(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一)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了监管机构,配备了足够的专职监管力量。(二)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手段可靠。(三)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四)承诺对小额贷款公
3、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第二条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主投资人)应向当地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试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被列入申报试点对象后,完成准备工作,提交符合审批和备案机关要求的资料,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验资报告,律师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创立有关资料等。申请材料一式5份,设区市、县(市)各留存1份,省金融办留
4、存3份。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点机关)制定《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参考文本》作为审批备案指引。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取得任职资格。任职资格需经县(市)试点机关初审、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试点机关)复审同意,报省试点机关核准。拟任人申请任职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二)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5、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三)审批机关的其他要求。第四条 县(市)政府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初审,同意上报申请试点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一周时间。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应注明所在县(市)和行业)后,县(市)政府将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政府审批。第五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金融办备案。一般在30日内,省小额贷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进行审议并提供核实证明,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审核。如无异议,省金融办出具无异
6、议意见的文件。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主投资人)应持设区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省金融办无异议意见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试点机关、公安机关、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反馈信息。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准企业名称在当地县(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设区市工商局。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为: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除外,限于本县
7、域范围内经营)。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其审批、备案要求和程序同设立登记。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解散、破产、法人资格终止、注销登记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报设区市政府确认,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试点机关书面反馈信息。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营业。由设区市试点机关组织开业验收,并向省试点机关书面反馈信息。验收不合格的或逾期没有营业又无
8、正当理由的,由设区市政府取消其试点资格。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和省金融办备案,进行增资扩股。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质押。但发起人(主投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其他股东在2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得转让、质押。二、对已注册成立公司的重新审核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登记并经设区市政府认定为已营业、不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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