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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
2、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
3、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一)一般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不
4、超过13.33公顷(200亩)。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3.累计预算调整不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10%(含10%,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及其它工程之间调整的不重复计算,下同)的工程变更。(二)较大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过33.33公顷(500亩)。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但不超过10%。3.累计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0%但低于
5、30%(含30%)的工程变更。(三)重大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2.项目建设规模不变,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累计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顷(500亩)。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4.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5.累计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0%的工程变更。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
6、道返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第七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审查后,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后向市
7、(州)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发生第五条重大变更第5种情形的,必须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按照《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论证和审查
8、,重新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重新投资评审后,不得再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备案资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越权审批和审批不实的内容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和批准的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时不予认可。第八条规划设计变更申请批准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的较大变更请示,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厅的重大变更请示;(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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