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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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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依据及适用项目二、变更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三、变更类型四、变更审批程序目录五、关于变更的一些重要规定六、导致变更的主要因素七、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依据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一、依据及适用项目(二)适用项目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
2、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说明:《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10〕114号)(一)变更适用条件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1、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2、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
3、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5、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二)适用原则1、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2、因地制宜、实事求是。3、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二、变更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
4、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二)较大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过33.33公顷(500亩)。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但不超过10%。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
5、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但不超过10%。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三、变更类型(三)重大变更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顷(500亩)。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
6、准预算的10%。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说明:1.每个项目的单体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的变更视为重大变更。2.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渠道返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对于四大工程内部和四大工程之间的调整,操作案例。(一)
7、一般变更审批程序。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理机构审查后并申请变更。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农垦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机构向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申报,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变更批准后,变更
8、说明、变更前后工程量、预算调整对比表、现场踏勘报告和变更批准文件应及时上报省农垦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整理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对变更备案资料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越权审批及审批不实的内容一律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变更,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时不予认可。四、变更审批程序局土整中心项目所在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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