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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999年8月5日经市政府二届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发布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各区
2、环境保护部门在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依本办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污染源。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对环境有重大或轻度影响的工业生产活动; (二)饮食、服务、娱乐业; (
3、三)医院、电讯工程、广播电视发射、电影制片;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 (五)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依法先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未经过环境保护审批或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的,应补办审批或验收手续后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污口的采样和测流条件;或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或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 第八条 下列排污单位向
4、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环境保护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东—深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 (三)环境保护特殊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四)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九条 对下列区域和行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二)印染、电镀、皮革、线路板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三)环境保护重点管理的污染源; (四
5、)排放含COD、石油类、汞、镉、铬、砷、铅、氰化物等污染物的水污染源; (五)国家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源。 对尚未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源,实行浓度控制。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结合申请单位的生产规模并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核定申请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制定,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对饮食、服务、娱乐行业,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其废水排放浓度控制指标经
6、环境保护部门认可后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治理。 持有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对新建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
7、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允许排放总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不予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载明下列第(一)、(三)、(五)、(九)项事项,副本载明下
8、列各项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生产设备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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