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ID:13105739

大小:3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0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1页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2页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3页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4页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7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排放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的,不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第四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申报实行按月核定,按季申报。排污者应在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的排污情况,填写《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者填报的《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后

3、的2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限期重新办理排污申报。  第七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单位,实行月报。在每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个月的排污状况。每年还须提供不少于一次实测实报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在依法试运行期间,必须按实际排污情况进行申报登记。  第九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

4、报登记。  排污状况有重大改变或发生突发性的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须在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对排污者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排污者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后,须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省内一般污染源单位应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行政

5、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是否核准颁发作出决定。对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颁发,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单位应向当地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颁发,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

6、污者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者在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期间,应按规定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排污者在依法试运行期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后,须按规定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以下排污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取缔、关闭、停产行业的企业;  (二)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

7、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第十七条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企业。对已建成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须于每年2月底前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查。  排污者必须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到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因转产、

8、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原排污者应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发生变化时,在申请排污变更登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