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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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纲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市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市场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行业背景及市场空间等因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及直属或下属公司的所有市场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发经营,是指我公司在各行业及领域进行专业投标及市场拓展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场开发经营应当按照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兼顾但着重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但着重社会效益、市场效应与行业效应并重但着重行业效应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

2、。  第四条公司市场开发部负责围绕本公司所进行的所有市场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生产及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市场开发部的经营行为,为市场开发部的市场经营行为提供有力的支持并配合其经营行为,加强对项目经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系统,定期提供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经营活动情况和公司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市场开发经营第六条从事市场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据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派或者公司分管市场副总授权。经营活动开展需要填写市场经营活动意向表,确定经营活动的范畴、目的及经费等相关事项。并

3、由市场部经理核定分管市场副总批准执行。第七条市场经营活动费用核定(一)公司承揽项目市场部专人牵头负责或者配合成立项目小组,所有经营费用  (二)取得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其专职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省人

4、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营部门备案。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时,应当书面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接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

5、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权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贵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权限,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核定资质等级的申请书;  (二)企业的资质

6、证书和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说明书;  (五)己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负债说明书。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

7、,持书面申请和资质证书到原资质核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态环境。  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时,对下

8、列事项,应当分别书面听取同级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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