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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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02-2018:15来源:市劳动局网站乌劳〔2012〕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联社,阳光雨露小额担保贷款公司:为了更好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根据国家、自治区、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确保

2、小额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第三条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

3、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是指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受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第二章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及用途第五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

4、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借款人)2、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七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71、具有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农业户口;2、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3、具

5、备经营场地;4、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用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

6、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申报材料中应提供

7、带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需要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财政、劳动、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联审会议同意,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押第十二条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逾期未还清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经办银行

8、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押1、房产抵押:须是本市房产,证件齐全,房产所有人和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抵押,能够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担保人:应为本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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