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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作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流动资金,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的流动资金。第四条-17-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工青妇基层组织、区就业部门、区级工青妇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工青妇基层组织受理申请时限为2个工作日;区就业部门、区级工青妇组织初审核查上报为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联审调查至报送经办银行为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为5个工作日。上述工作日为各经办单位
3、办理时限,不包含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贷款其他事项的时间。因借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章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哈尔滨市农村户籍的妇女不超过55周岁)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残疾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所有城乡创业人员。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也视同个人自主创业。第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成功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17-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是指组织起来创办的企业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70%以上)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不足上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
5、过100万元。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贷款的申请资料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体经营的借款人:1.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户口;-17-2.下岗失业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残疾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军队自主择业人员需提供《军队自主择业证》,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由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证明》,农村妇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妇联组织推荐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
6、员自主创业的,需持有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挂靠公司的出租车、送子车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挂靠协议,因商场原因没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借款申请人提供工商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和商场租赁柜台协议,从事种养殖项目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妇女等借款人出具当地村镇项目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人:1.合伙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2.符合个体经营借款人条件的有效证件(与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相同);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企业营
7、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4.合伙协议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5.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6.市就业部门出具《合伙企业认定证明》。(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7-1.小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2.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关系转移手续;3.职工名册及工资表;4.就业部门出具《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证明》。第九条反担保应提供的材料:(一)保证反担保方式:1.反担保人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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