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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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光市人民政府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号:寿政发[2004]6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债项目申报   第二条发展计划局是我市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对建设项目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对项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投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重大项目进行中后期评价。   第三条各单位申报项目应在发展计划局的指导下进行,既要符合国债资金的投向,又要符合我市实际。项目申报后,发展计划局要及时与上级计划部门加强联系,对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项目单位要配合发展计划局做好项目争取工作。   第四条凡申请国债项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国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   第六条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国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一般由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审批,小型项目由潍坊市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国债项目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制,并落实有关人员责任。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经营性项目在达产达标之前,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调离或更换的,要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市重点项目暂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发展计划局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展计划局应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债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第九条国债项目的施工必

5、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必须由项目单位与有关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有关质量条款,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严禁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工程。   第十一条 国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并按月向发展计划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

6、建设形象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根据基建支出预算、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工程合同、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核拨资金;监督国债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审定概(预)决算;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及时筹集项目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转贷协议条款,及时归

7、还国债转贷资金;根据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工程施工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资金到位前,要向财政局进行财务登记,并在与财政基建专户一致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开设专户。项目建设单位远离市区的,经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就近开设专户。配套资金也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立应报财政局备案。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比例,配套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开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门账簿,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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