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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合肥市城市道路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城市道路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肥市城市道路管线综合管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合肥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综合管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管线综合管沟,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路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综合管沟的公共设施管线,包括电力、通讯、给水、交通、热力及其它可以纳入综合管沟的公共设施管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沟的日常维护,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竣工验收和备案) -5-综合管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2、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管线工程档案) 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综合管沟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任)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保持综合管沟内的整洁; (
3、二)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综合管沟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制定综合管沟应急预案;(七)为保障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管线单位的责任) 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5-: (一)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沟内管线
4、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综合管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进入综合管沟) 需要进入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有人员同时到场,但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综合管沟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综合管沟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损害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九条(管线变更) 管
5、线单位在综合管沟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当与相邻的管线单位协商,并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管线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理费用承担) 综合管沟管理费用包括综合管沟的日常巡查、大中修等维护费用、管理及必要人员的开支等费用。综合管沟管理费用由各-5-管线单位分摊。 管理费用的指导价格,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账管理) 综合管沟的管理费用应当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并依照相应的分摊办法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后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综合管沟的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
6、布年度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的费用承担) 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该类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灾害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综合管沟管线单位分摊;发生人为损害的,向责任人追偿。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合肥市城市道路综合管沟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危害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过-5-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
7、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需从事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在开工五天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报告,提供相应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综合管沟使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一月六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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