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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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下称转移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核定、申报、拨付、使用、管理、监

2、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补贴对象是指我市二轮土地承包时及其以后在册农村牧区户籍人口,且实现转移的农牧民。  第三条  转移补贴资金指我市对农牧民在转移过程中设立的转移培训、生活扶持和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分为转移培训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四条  转移补贴资金实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和市旗财政投入捆绑使用的筹集机制,各部门能用于转移补贴的资金必须用于转移补贴,不足部分由市旗两级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章 补贴资金核定与申报  第五条  转

3、移培训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机构(下称旗区人口办)对当年转移任务中需要培训的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人均补贴3000元的标准,测算、核定培训补贴资金额,并报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下称市人口办)备案。  第六条  生活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及其补充意见所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当年落实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任务,测算、核定生活补贴资金额,并报市人口办备案。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

4、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及其补充意见所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当年转移的任务,测算和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并报市人口办备案。  第八条  市人口办根据旗区核定上报的培训补贴资金额、生活补贴资金额和住房补贴资金额,核定全市转移补贴资金总额。  第九条  市人口办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定当年能用于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  市人口办在转移补贴资金总额中扣除用于转移补贴的项目资金后,计算出市旗两级财政应投入补贴资

5、金总额,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旗区两级财政投入的补贴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转移补贴的项目资金要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按时到位;市财政投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工作进度拨付旗区;旗区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同市财政投入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牧区人口搬迁转移的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  转移培训资金的使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原则上实行订单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要达到90%。旗区根据各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补贴资金实行旗

6、区财政报账制管理,也可通过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贴到培训机构。农牧民自行培训拿到技能证书的,经人口办核准后,通过报账,直接发给农牧民。具体办法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内财农〔2004〕470号文件)执行。培训资金原则上集中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人口办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资金的使用。禁止开发区农牧民整体转移后,优化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农牧民转移且其承包土地有效流转后,经旗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方可发放生活补贴资金。  生活补贴资金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通过存

7、折形式,直接发给农牧民。当地财政部门接到人口办核准的转移农牧民的名单、补贴金额和验收报告后,经审核无误,将资金及时发给农牧民。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集中用于精品移民小区建设。对已在城镇拥有住房产权的农牧户,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及补贴标准,折算为现金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旗区长对转移补贴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不得假报、瞒报有关数据套取补贴资金。旗区要责任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转移补贴实行

8、实名制。市、旗区两级人口办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当年转移的地区、农牧民转移数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数量进行公示。苏木乡镇要对转移嘎查村或自然村(社)、转移农牧民的名单、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数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完备的转移档案。转移档案要按年度建立。苏木乡镇要以户为单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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