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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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39号) 晋建设字[2006]3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

2、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3、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六条 省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单项工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发给《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单项工程备案证自行失效。查验时,对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资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待查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发给单项工程备案证。查验时,发现做假或者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省承接业务,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在我省有

5、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但申请设立建筑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设立其它行业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1名,其他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名;  (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

6、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五)设立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六)常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七)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查验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自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颁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

7、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目录后面,应当附有总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者分支机构备案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和目录应当加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行政章、出图专用章、总院法人签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总图上应当加盖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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