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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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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丰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丰台区注册、纳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2、300号)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实用。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的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
3、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二)中小企业融资建设项目。包括:1、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信托、票据、债券和创投等融资项目;2、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的项目;3、完善我区中小企业融资建设的其他项目。(三)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新成果转化项目;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
4、业化发展项目;5、开拓市场项目;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四)区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建设等项目,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重点产业的项目。第九条已获得国家、北京市和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十
5、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产业化落地项目等。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拨付方式分为事前拨付和事后拨付两种,以事后拨付为主。事前拨付是指在项目未完成验收前拨付,事后拨付是指在费用发生完毕、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为: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
6、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情况、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区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具体申报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第十
7、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申报;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街乡镇、功能区进行统一申报。第十五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后,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相关程序拨付资金。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的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费用包括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第五章
8、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九条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每半年向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经济信息化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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