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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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解读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燕三义讲解框架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出台的背景《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新举措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出台的背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81

2、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取消了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即废止了《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为继续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0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

3、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将包括规划竣工验收在内的各单项验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条件,由市建委(开发办)负责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该小区房屋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2005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

4、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原则规定。◆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

5、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案,在2007年8月报送市政府。《规定》出台的背景◆2007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

6、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

7、验收资料”。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008年4月30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认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十分有必要,应尽快出台。◆2008年7月4日、7月9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供水、燃气、热电

8、、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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