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来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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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主城区、

2、迁江新城、凤凰新城)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的规划核实。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工程规划验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五条建设工程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一)建设工程场地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二)建设工程在垫层施工或打桩定点完成后。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建设工程规

3、划验线申请并填报《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报送《来宾市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来宾市住建委审批通过的项目总平面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勘验;(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并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验查合格单》;验线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材料:(一)规划核实申请表;(二)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4、;(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四)项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五)项目建筑平、立、剖面图(需装订成盒),如有更改应出具有效证明;(六)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方案文本,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七)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复印件(核原件);(八)建筑四个立面照片一组;(九)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第八条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物位置、建筑物间距以及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二)功能及空间布局

5、:核查建筑物使用功能、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构造、色彩、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五)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核查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道路、铺装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六)核查临时建(构)筑物、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进行拆除清理;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二)来宾市

6、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并联审批程序联合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到现场勘验;(三)对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确认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复核认定。本规定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18年6月1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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